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聲,541,201109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1號
異 議 人 葉斯楠
相 對 人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鵬
代 理 人 賴銘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外交部住臺北市○○○○○道2號」、法定代理人「楊進添住臺北市○○○○○道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設GPO Box 104,Hanoi,Viet Nam」、法定代理人「黃志鵬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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