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108,201109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萬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石文彥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