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1136,201109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36號
上 訴 人 慶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酌減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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