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1298,2011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98號
原 告 趙進通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進丁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蓓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十三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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