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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7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莊季樺
莊文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石鋒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秋琴
被 告 李香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勘驗反訴原告所提附件二之光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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