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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 告 武震宇原名:李震.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 告 林煒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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