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2730,2011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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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郭金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容忍地上權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9 月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零貳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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