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2799,2011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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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99號
原 告 楊妙子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
銓敘部
銓敘部職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以100年度訴字2799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23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並於同日已由送達代收人孔憲鯤收受,有青潭派出所寄存送達訴訟文書詳情表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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