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063,201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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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63號
原 告 王定國
被 告 林錦雀
侯和平
張近永
孫錦文
童信武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林錦雀、侯和平、張近永、孫錦文及童信武之住所地分別設在新北市○○區○○街107號4樓、新北市○○區○○路3段319號17樓、新北市○○區○○路39巷32弄45號2 樓、新北市○○區○○路146巷4號3樓及新北市○○區○○街112巷18弄5之2號3 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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