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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9號
原 告 鄭永銘
被 告 丁嘉薇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三一0九號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誣告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641號提起公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495號誣告等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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