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293,201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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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9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周王石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福國工程公司即柯言澤、蔡秉澄、鄧易民間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292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 月29日本院因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所為駁回其訴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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