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850,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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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繼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054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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