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877,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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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77號
原 告 鍾年音
上列原告起訴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不明確、未標明訴之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未據繳納裁判費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以100年度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0年8月2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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