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938,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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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琡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琡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萬704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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