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946,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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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46號
原 告 湯桂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時報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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