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985,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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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85號
原 告 王張鳳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博洋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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