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487,2011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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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沈禾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87號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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