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799,201109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鴻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5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