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重訴,363,2011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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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抗 告 人 蕭全諒
代 理 人 李亢和律師
相 對 人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幼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設計圖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0年8月17日向鈞院遞交上訴狀及訴訟代理人委任狀,嗣抗告人於100年8月23日至鈞院補繳裁判費,鈞院雖於100年8月19日裁定駁回上訴,但抗告人於100年8月25日方收受該裁定,而裁定須經送達後,對法院及當事人始生羈束力,是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前即補繳裁判費,抗告人之上訴程序應為合法,是前開駁回上訴之裁定明顯違誤,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明確,本件抗告意旨經核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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