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重訴,37,2011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王正揚
被 告 周春蘭
5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呂思家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22日下午2 點3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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