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重訴,962,2011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62號
原 告 張雅然原名:張行.
訴訟代理人 梁瑞琳
被 告 魏倫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2日以100年度補字第795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18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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