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749,2011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49號
聲 請 人 鄭粘秀桃
訴訟代理人 鄭育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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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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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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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 │股票│1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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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 │股票│1   │48  │
├──┼────────────┼─────────┼──┼──┼──┤
│003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 │股票│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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