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23號
聲 請 人 蕭美娜即華娜玻璃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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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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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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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187元 │100年5月31日│SYA0000000│5個月 │
│ │司 │信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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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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