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227,201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27號
聲 請 人 鄭兆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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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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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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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歐宣國際開發設計│永豐商業銀行│100年3月11日│16,438元          │AO327251│
│    │有限公司  許家勲│城中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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