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57號
聲 請 人 群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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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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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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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周德聲│永豐商業銀行延平分│100年4月5日 │2萬9631元 │AD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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