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280,2011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李東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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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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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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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00年3月30日 │20,000元          │SF0000000 │
│    │李伯仁      │市府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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