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83號
聲 請 人 華冠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淑珍
訴訟代理人 張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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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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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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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阿苒│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五│100年4月16日│42,600元 │0000000 │
│ │ │常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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