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291,201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91號
聲 請 人 國閎餐廚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勝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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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22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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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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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浩邦國際開發│華南商業銀行│100年1月31日│50,000元          │ED0000000 │
│    │工程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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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浩邦國際開發│華南商業銀行│100年1月31日│50,000元          │ED0000000 │
│    │工程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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