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293,2011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93號
聲 請 人 向尚碳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杰
代 理 人 黃啟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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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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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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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協珩企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2月18日│5萬6091元         │BD0000000 │
│    │司            │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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