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69號
聲 請 人 奕龍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德
訴訟代理人 曾雪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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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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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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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泰普膠帶實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0年1月31日│123,254元 │0000000 │
│ │限公司 邱燦昌 │行懷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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