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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82號
聲 請 人 良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弘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19 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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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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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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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板信商業銀行│100年3月31日│45,150元 │MS0000000 │
│ │公司 江奐璋 │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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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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