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416,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16號
聲 請 人 翁意莉
代 理 人 劉懿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4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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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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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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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68667-5   │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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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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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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