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431,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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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2431號
聲 請 人 王清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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