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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42號
聲 請 人 高金幸即高金菊之.
高宏昌即高金菊之.
兼 上 2 人
共同代理人 高秋勇即高金菊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1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6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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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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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00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 │1 │1000│
│ │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 │1 │1000│
│ │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 │1 │1000│
│ │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 │1 │1000│
│ │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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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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