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452,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52號
聲 請 人 楊熾錄
訴訟代理人 楊長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司催字第1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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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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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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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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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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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1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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