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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57號
聲 請 人 吳禮酋
訴訟代理人 應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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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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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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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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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1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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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1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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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1 │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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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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