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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陳麗芳
訴訟代理人 陳吉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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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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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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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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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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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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