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463,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63號
聲 請 人 陳韻婷
代 理 人 陳吉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0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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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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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 │1     │1000│
├──┼──────────┼─────────┼───┼──┤
│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 │1     │1000│
├──┼──────────┼─────────┼───┼──┤
│00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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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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