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469,2011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69號
聲 請 人 呂學洤即盛昌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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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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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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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菱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9年5月10日 │69,931元          │SA000000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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