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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00號
聲 請 人 曾桂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100年6月15日、7月15日、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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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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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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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蒯薇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4,000元 │100年3月15日 │LN0000000 │3個月 │
│ │ │基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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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蒯薇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7,000元 │100年3月15日 │LN0000000 │3個月 │
│ │ │基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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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蒯薇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7,000元 │100年4月15日 │LN0000000 │4個月 │
│ │ │基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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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蒯薇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7,000元 │100年5月15日 │LN0000000 │5個月 │
│ │ │基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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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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