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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03號
聲 請 人 裘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59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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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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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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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全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D0-00-0000000-0 │1 │320.20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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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萬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D0-00-0000000-0 │1 │706.71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3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D0-00-0000000-0 │1 │592.77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4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萬能(寶鑽)證券投資信託基│01-D0-00-0000000-0 │1 │651.22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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