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20號
聲 請 人 陳明鴻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100年度司催字第1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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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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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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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匯豐100基金 │00-0000000-0 │1 │1577.3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 │00-0000000-0 │1 │1177.9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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