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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28號
聲 請 人 王惠美
代 理 人 王夢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7 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42 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6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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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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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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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證券投 │01-D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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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證券投 │01-D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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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證券投 │01-D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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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證券投 │01-D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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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證券投 │01-D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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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證券投 │01-D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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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證券投 │01-D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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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證券投 │01-D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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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證券投 │01-D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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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證券投 │01-D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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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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