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30,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30號
聲 請 人 馨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黃碧雲
訴訟代理人 高守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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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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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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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潤泰全球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0年5月6日 │100年5月23日│220000元      │CD0000000 │
│    │限公司  王綺帆│大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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