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31號
聲 請 人 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有信
訴訟代理人 魏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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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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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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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100年1月30日│9,800元 │AG0000000 │
│ │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北分行 │ │ │ │
│ │司 施洛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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