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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43號
聲 請 人 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訴訟代理人 賴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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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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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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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榮品有限公司 彭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855,139元 │99年1月17日 │SC0000000 │
│ │強 │松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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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榮品有限公司 彭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2,844元 │99年3月31日 │SC0000000 │
│ │強 │松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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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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