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52,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52號
聲 請 人 范葉育菊
代 理 人 范甄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0年度司催字第一三八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一三八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00年九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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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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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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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  1 │800 │
│    │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  1 │517 │
│    │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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