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65號
聲 請 人 林守德
訴訟代理人 趙珊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一三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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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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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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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立台灣大學慶齡工│華南商業銀行│100年1月25日│24,000元 │CD0000000 │
│ │業發展基金會合設工│台大分行 │ │ │ │
│ │業研究中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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