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80,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80號
聲 請 人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學林
訴訟代理人 廖淑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3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80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亞東證券股│中國信託商業│100年5月23日│5,000,000元       │B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城中分行│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