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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福豐玉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峯
代 理 人 林宏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8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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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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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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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100年2月28日│5,050元 │AA0000000 │
│ │司 吳佳璋 │行大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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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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